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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协议离婚的财产分割方案不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无权要求撤销债务人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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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离婚姻律师团队

时间 : 2020-02-22 06:36 浏览量 : 4131

金某某与张某、华某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苏0205民初**号

原告金某某,男,汉族,住无锡市梁溪区。

委托代理人邹律师、陆律师,无锡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某,男,汉族,住无锡市锡山区。

被告华某,女,汉族,住无锡市锡山区。

委托代理人唐律师,江苏摩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重要声明

本文引用的案例来自中国裁判文书网,仅用于学习研究。为保护公民个人隐私,案例中的人物已做隐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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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金某某与被告张某、华某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周伟良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2018年12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金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邹律师、陆律师,被告华某的委托代理人唐律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金某某诉称:张某曾向其借款1500000元,因催讨无果,其遂向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起诉后,才知悉张某与华某在有关民政局协议离婚时,张某将婚后共同财产归并于华某所有,放弃了其应得份额,导致张小驰名下无任何财产,对其的债权造成了侵害,故要求撤销张某与华某签订的《自愿离婚协议书》第二条约定的婚后共同财产归并行为,并承担其代理费77600元。

被告华某辩称:其与张某签订的离婚协议是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及债务达成的协议,该协议具有人身和财产的属性,同时离婚协议第二条载明的财产并非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全部财产,没有损害金某某的权益,故请求驳回金某某的诉讼请求。

被告张某未作答辩。

夫妻协议离婚的财产分割方案不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无权要求撤销债务人的约定

经审理查明:金某某曾于2018年5月向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梁溪区法院)起诉,要求张某、华某归还借款本金500000元及支付相应的利息等请求,梁溪区法院受理后,经审理,作出如下判决:一、张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金某某借款本金50万元及相应利息(以5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14日起至判决给付之日止,按照年息6%计算),息随本清。二、张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金某某聘请诉讼代理人费用25600元。三、驳回金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已生效,张某尚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金某某同时向梁溪区法院起诉,要求张某、华某立即归还借款本金10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等请求,梁溪区法院受理后,经审理,作出如下判决:一、张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金某某借款本金100万元及相应利息(以10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28日起至判决给付之日止,按照月息2%计算),息随本清。二、张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金某某聘请诉讼代理人费用损失45600元。三、驳回金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金某某称因不服判决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尚在二审审理中。

另查明:张某与华某于2018年4月10日至无锡市锡山区民政局自愿达成了离婚协议书,协议书内容如下:一、婚生儿子张嘉华,20岁,张渊鑫,5岁,随男方共同生活,男方承担儿子的一切费用。婚生儿子张铮泽,5岁,随女方共同生活,女方承担儿子的一切费用。二、婚后共同财产:1.车牌号为苏B×××××汽车一辆,归女方所有,过户费由男方承担。2.座落于金科米兰花园24-302室的房产,产权归女方所有,过户费由女方承担。3.座落于理想花园791-302的房产,产权归女方所有,过户费由女方承担。三、婚后无共同债务:各自名下的债务由各自承担,与对方无关。双方当天领取了离婚证。华某曾于2018年8月向本院起诉,要求变更儿子张渊鑫的抚养权及对离婚协议中未涉及的财产进行分割,本院受理后,经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了如下协议:一、华某与张某于2018年4月10日所订离婚协议书中所明确的婚生子张渊鑫随张某共同生活,变更为张渊鑫随华某共同生活,由华某教育至成年,华某自愿不要张某承担抚养教育费。张某对张渊鑫、张铮泽享有一个月两次的探视权,具体探视时间和方式双方自行商定。二、2018年4月10日双方订立的离婚协议中确定由华某所有的号牌为苏B×××××的汽车一辆,由于离婚后张某将该车擅自变卖并获得款项120000元,对此华某不再予以追究;三、双方在离婚协议以外的夫妻共同债权作以下分割:对无锡兰腾木业有限公司的债权880000无及利息,对钱育清、程菊平、江阴市天清毛条有限公司的200万元债权及利息,周明的150万元债权及利息,对徐永洪的200万元债权及利息,对吴建珍的100万元债权及利息归张某所有;对无锡灵凯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100万元债权及利息归华某所有。四、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纠葛。五、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捺印起生效。六、案件受理费71300元,减半收取35650元,由华某负担17825元,张某负担17825元(华某同意其已支付的诉讼费17825元由张某于2019年2月10日前直接向其支付,本院不再退还)。本调解书已生效。另,金某某因本次诉讼与无锡市梁溪区华宏法律服务所签订了委托诉讼代理协议,约定金某某应支付代理费77600元。

以上事实有原告金某某提供的离婚登记调查处理表1份、自愿离婚协议书1份、房屋权属证明2份、梁溪区法院(2018)苏0213民初4660号、(2018)苏0213民初4232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各1份和被告华某提供的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2018)苏0205民初4630号民事调解书复印件1份及当事人的陈述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同时当事人对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张某与华某达成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的分割和离婚后对财产处理,是否对金某某的债权造成损害?本院认为,张某与华某在离婚时及离婚后对财产的处理,对金某某的债权未造成损害。主要理由:虽然张某与华某达成的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中有关房产均归华某所有,但从本院在审理华某诉张某变更抚养关系、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主持下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的第三条内容分析,张某享有的债权达7380000元以上,远超过金某某所称张某结欠其借款本息和代理费及诉讼费用等,因此张某与华某离婚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意见,并未损害金某某债权。故对金某某请求撤销张某与华某离婚协议第二条,本院不予支持,同时对金某某要求张某、华某承担代理费的请求,本院亦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金某某对张某、华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6400元,由金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周伟良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包维磊


安离婚姻律师团队:江苏沁典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继承部主任,12年离婚案件经验,擅长处理离婚大额财产分割、离婚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争议等疑难问题,是南京知名离婚律师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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