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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履行离婚协议财产给付补偿款,起诉获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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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离婚姻律师团队

时间 : 2020-02-22 08:39 浏览量 : 5446

章某与范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苏0205民初**号

原告:章某,女,汉族,住无锡市锡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律师,无锡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范某1,男,汉族,户籍所在地无锡市锡山区,住无锡市锡山区。

重要声明

本文引用的案例来自中国裁判文书网,仅用于学习研究。为保护公民个人隐私,案例中的人物已做隐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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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章某诉被告范某1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10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章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律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范某1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章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范某1向原告章某支付离婚补偿款60000元,本案诉讼费由范某1承担。事实和理由:其与范某1认识后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儿子范某2。婚后由于范某1好赌及有外遇,造成夫妻感情破裂。双方于2012年12月4日到民政局办理了离婚,在离婚协议中,范某1自愿补偿给章某60000元,约定每年支付10000元,至2018年1月2日付清。但范某1至今未付。2018年1月2日后,其几次向范某1催讨,范某1竟无理拒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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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范某1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章某与范某1经人介绍相识并恋爱,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儿子范某2。婚后因感情不合,章某与范某1于2012年12月4日到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双方签订了自愿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的第四项其它协议事项载明:“男方补偿女方人民币陆万元整,每年支付壹万元整,从2013年开始支付,于每年1月1日至1月2日打入女方农业银行账号,至2018年1月2日付清。章某与范某1离婚后,章某因范某1未按照协议约定支付补偿款,遂向本院提起诉讼。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复印件、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离婚证复印件、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章某与范某1离婚时约定由范某1补偿章某60000元,该约定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定。现双方已办理了离婚手续,范某1未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章某要求范某1按照约定支付离婚补偿款6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范某1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向章某支付补偿款6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范某1负担。该款已由章某垫付,章某同意其垫付的诉讼费用由范某1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范某1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章某支付6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 判 员  胡益新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一日

见习书记员  陈阳洋


安离婚姻律师团队:江苏沁典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继承部主任,12年离婚案件经验,擅长处理离婚大额财产分割、离婚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争议等疑难问题,是南京知名离婚律师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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