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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要求离婚理由不充分起诉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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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离婚姻律师团队

时间 : 2020-02-22 09:46 浏览量 : 4137

杨某与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苏0213民初*号

原告:杨某,女,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铜陵市枞阳县,现住苏州市张家港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律师,江苏王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余某,男汉族,住无锡市梁溪区。

重要声明

本文引用的案例来自中国裁判文书网,仅用于学习研究。为保护公民个人隐私,案例中的人物已做隐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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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某与被告余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8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刘坚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杨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律师、被告余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杨某与余某离婚。2、诉讼费由余某承担。事实和理由如下:原被告于2017年4月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后双方在异地工作,聚少离多,被告在原告流产期间未尽到照顾义务,现双方感情已经破裂,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余某辩称:对杨某所述相识、结婚经过无异议,夫妻感情未破裂,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杨某与余某于2017年4月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后双方在异地工作,聚少离多。杨某诉至本院要求离婚。

原告要求离婚理由不充分起诉被驳回

本院对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等进行了综合分析后,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有和好的可能。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望双方互谅互让,珍惜夫妻感情。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杨某与余某离婚。

诉讼费120元(已减半收取),由杨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 判 员  刘 坚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王荣荣

书 记 员  万 杏


安离婚姻律师团队:江苏沁典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继承部主任,12年离婚案件经验,擅长处理离婚大额财产分割、离婚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争议等疑难问题,是南京知名离婚律师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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