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虽然协议抚养权归其所有但是一直没有随其,另一方要求变更获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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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离婚姻律师团队
时间 : 2020-02-22 11:57 浏览量 : 12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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柴某与高某1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苏0213民初**号
原告:柴某,女,汉族,住无锡市梁溪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律师,江苏金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某1,男,汉族,住无锡市梁溪区
本文引用的案例来自中国裁判文书网,仅用于学习研究。为保护公民个人隐私,案例中的人物已做隐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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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柴某与被告高某1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柴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律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高某1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柴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高某1与柴某的婚生女高某2由柴某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其与被告系自由恋爱,婚后生育一女高某2。后双方常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2019年3月14日协议离婚,当时约定高某2归高某1抚养,现因高某1借高利贷赌博并屡教不改,工作上不负责任被开除,未对女儿尽抚养义务,高某1父母也主张将孙女交由母亲柴某抚养,故请求变更抚养权。
高某1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高某1与柴某原系夫妻,于××××年××月××日生育一女高某2。2019年3月14日,高某1与柴某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时订立离婚协议一份,约定双方自愿离婚,高某2由高某1抚养,柴某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离婚后,高某1即离家在外,高某2主要与高某1的父母一起共同生活。诉讼中,高某1的父母也表示同意变更高某2的抚养关系。
上述事实,有出生医学证明、离婚证复印件及自愿离婚协议书一份、抚养权变更协议、户口簿复印件、调查笔录、借条、保证书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虽然高某1与柴某离婚时约定高某2由高某1抚养,但高某1至始未履行抚养义务,高某2一直与高某1的父母共同生活,从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和合法权益出发,考虑到高某2即将上学,因此与母亲共同生活,更有利于其健康成长,故柴某要求变更抚养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柴某因未提供高某1有工资收入的相关证据,故本院从当地实际生活水平及高某2即将上学等情况,酌定高某1自2019年7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700元,至高某2独立生活为止。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高某2由柴某抚养。高某1自2019年7月起,每月20日前支付高某2抚养费700元,至高某2独立生活止。
案件受理费120元,由柴某与高某1各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余刚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曹芸
书 记 员 戈超
安离婚姻律师团队:江苏沁典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继承部主任,12年离婚案件经验,擅长处理离婚大额财产分割、离婚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争议等疑难问题,是南京知名离婚律师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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