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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约定的财产补偿条款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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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离婚姻律师团队

时间 : 2020-02-22 20:46 浏览量 : 12764

邓某与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苏0213民初*号

原告:邓某,女,汉族,户籍所在地无锡市惠山区。

被告:徐某,男,汉族,户籍所在地无锡市梁溪区。

重要声明

本文引用的案例来自中国裁判文书网,仅用于学习研究。为保护公民个人隐私,案例中的人物已做隐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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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邓某与被告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邓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邓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徐某偿还邓某4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徐某承担。事实和理由:徐某与邓某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2018年8月27日协议离婚。离婚协议写明,徐某自离婚之日起每月月底支付邓某1万元,分四月支付完成,但徐某至今分文未付,故诉至人民法院,请求支持邓某的诉请。

被告徐某未作答辩。

离婚协议约定的财产补偿条款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8月27日,徐某与邓某经民政局协议离婚,双方签订了《自愿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载明的主要内容是:“男方徐某,女方邓某,现因感情不合,自愿离婚,经双方商定,对有关事项达成以下协议:一、子女抚养:再婚后无子女;二、共同财产分割:男方补偿女方4万元,自离婚之日起每月月底支付1万元,分四月支付完成。三、债务处理:各自债务各自承担。”此后,因徐某未向邓某支付款项,邓某遂于2019年1月3日起诉来院。

本院认为,邓某与徐某签订的《自愿离婚协议书》,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确认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因徐某未按约履行离婚协议书中所约定的义务,故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邓某要求徐某支付4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诉讼权利,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邓某支付4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00元(已由邓某预交),由徐某负担,徐某负担部分的诉讼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邓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国元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张 娴


安离婚姻律师团队:江苏沁典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继承部主任,12年离婚案件经验,擅长处理离婚大额财产分割、离婚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争议等疑难问题,是南京知名离婚律师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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