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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约定的财产分割协议不主动履行会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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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离婚姻律师团队

时间 : 2020-02-22 19:39 浏览量 : 12846

王某与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苏0213民初*号

原告:王某,男,汉族,住无锡市梁溪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某(受王某的特别授权委托),江苏瀛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某,女,汉族,住无锡市梁溪区。

重要声明

本文引用的案例来自中国裁判文书网,仅用于学习研究。为保护公民个人隐私,案例中的人物已做隐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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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诉被告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9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唐某配合其办理广益佳苑30-201室房屋的所有权变更登记,将该房屋登记至其名下。事实与理由:其与唐某原系夫妻关系,无锡市广益佳苑30-201室房屋登记在其、唐某名下,由两人共同所有。2019年5月21日,其与唐某在无锡市梁溪区民政局签订自愿离婚协议书1份,载明两人自愿离婚,广益佳苑30-201房产归男方所有等内容,并于同日办理了离婚手续。后唐某拒绝配合其办理过户手续。

被告唐某未作答辩。

离婚协议约定的财产分割协议不主动履行会败诉

本案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王某与唐某原系夫妻关系,无锡市广益佳苑30-201室房屋登记在王某、唐某名下,由两人共同所有。2019年5月21日,王某与唐某在无锡市梁溪区民政局签订自愿离婚协议书1份,载明两人自愿离婚,广益佳苑30-201房产归男方所有等内容,并于同日办理了离婚手续。

上述事实有离婚证、自愿离婚协议书、房屋所有权证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相应的法律责任由其自行承担。王某要求唐某配合办理过户手续,有自愿离婚协议书为证,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唐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配合王某就无锡市广益佳苑30-201房产办理过户手续,将该房屋过户至王某名下。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0元(已减半收取),由唐某负担。该款已由王某预交,唐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该款直接给付王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殷天华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叶文杰

书 记 员 丁燕媛


安离婚姻律师团队:江苏沁典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继承部主任,12年离婚案件经验,擅长处理离婚大额财产分割、离婚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争议等疑难问题,是南京知名离婚律师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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