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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恋爱名义诈骗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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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离婚姻律师团队

时间 : 2020-02-24 15:38 浏览量 : 11144

徐某某诈骗罪、盗窃罪等一审刑事判决书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苏0412刑初*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

重要声明

本文引用的案例来自中国裁判文书网,仅用于学习研究。为保护公民个人隐私,案例中的人物已做隐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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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徐某,无业。因本案于2019年5月4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常州市武进区看守所。

辩护人周律师,江苏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刑一刑诉〔2019〕11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犯诈骗罪、盗窃罪、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9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9年9月17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云涛、检察官助理陈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及其辩护人周律师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一、诈骗

2016年1月至2019年3月期间,被告人徐某隐瞒真实身份并谎称家境富裕,先后与周某、朱某等6名女性被害人以谈恋爱为名进行交往,获得被害人的信任后,虚构各种事实,骗取6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533148元(以下均指人民币),大部分被其用于个人挥霍。分述如下:

1、2016年1月至2017年3月期间,被告人徐某先后虚构了做生意、还车贷、发生交通事故等事实,以借为名,分20余次对被告人周某进行诈骗,经双方确认,2019年5月10日,被告人徐某向被害人周某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向周某借款140000元,后经被害人多次催要仅归还13300元。

2、2018年8月,被告人徐某在与被害人朱某交往期间,获知其前男友汤某有欠款未还,即主动提出帮其讨要,后以找关系、支付律师费、诉讼费等为由,分3次共骗得朱某40099元,后又故意隐瞒其已向汤某要得63000元欠款的事实,将该款挥霍,经被害人多次催要仅归还6150元。

3、2018年8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徐某先后虚构了发生交通事故、朋友将人打伤等事实,以借为名,分6次共骗得被害人郭某甲67799元,经被害人多次催要仅归还5000元。

4、2018年11月20日,被告人徐某虚构急需给生意客户打款的事实,以借为名,骗得被害人郭某乙55000元。

5、2019年2月16日,被告人徐某虚构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以借为名,骗得被害人李某10000元,经被害人多次催要仅归还2000元。

6、2019年3月13日,被告人徐某以急需用钱、分期归还为名,骗得被害人郑某191000元,经被害人催要仅归还7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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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盗窃

2018年8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徐某在与被害人郭某甲交往期间,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用其手机上的支付宝、京东软件套现、转账,盗窃作案4起,涉案金额共计46787元。案发后,被告人徐某已退还3000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18年9月5日,被告人徐某利用知悉的郭某甲手机、支付宝密码,用其支付宝“借呗”贷款28000元并转至自己的支付宝账户;次日,被告人徐某又采用扫二维码并预支支付宝“花呗”额度的方式,用郭某甲手机上的支付宝软件套现8990元。

2、2018年10月11日,被告人徐某利用知悉的郭某甲手机密码,用其京东“金条”贷款5600元至借用的郭某甲尾号为6670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后分2次提现;11月9日,被告人徐某使用郭某甲的手机,采用扫二维码并用京东“白条”消费的方式,用郭某甲手机上的京东软件套现4197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郭某甲的陈述笔录、支付宝转账记录、京东贷款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三、敲诈勒索

2019年4月,被告人徐某化名“韩一目”与武进区湖塘镇瑞竹堂养生会所的女技师被害人章某乙交往,二人在发生性关系期间,徐某趁章某乙不备偷拍其多张裸照。5月1日至3日,被告人徐某要求章某乙离婚,章某乙拒绝,后被告人徐某以将裸照给章某乙丈夫看等为要挟,向章某乙索要15万元,并要求章某乙两天内支付10万元,剩下的5万元一周内付清。后因被害人报警而未能得逞。

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章某甲、王某的证人证言、被害人章某乙的陈述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民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数额特别巨大;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采用要挟手段,勒索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又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应数罪并罚。敲诈勒索部分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属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能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徐某犯诈骗罪、盗窃罪、敲诈勒索罪,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辩护人关于徐某实际骗得周某款项为123270元的辩护意见,经查,周某与徐某曾对双方之间的经济往来通过出具借条的形式固定,双方在借条上约定的金额为140000元,被告人徐某对此亦无异议,后经催要,徐某向周某付款13300元,故指控认定徐某共计骗得周某126700元本院予以支持。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徐某诈骗朱某一节中因诉讼产生的律师费3000元、诉讼费838元及通过诉讼追回的63000元、其操作朱某的手机通过京东金条和京东白条套现的3599元及7000元不构成诈骗,指控被告人通过花呗套现4500元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徐某虚构名字及身份与被害人朱某交往,在得知朱某对其前男友汤某有债权的情况下,主动要求帮朱某催讨借款,并以打官司、请律师为由多次向被害人朱某骗取钱款,在朱某称没有资金的情况下告知朱某可以在手机上贷款致使朱某陷入错误的认识自愿将其支付宝及京东的支付密码相告,后徐某使用该密码套现,并隐瞒了汤某已还款的真相,将上述钱款均用于挥霍,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其为骗取被害人财物所支出的律师费及诉讼费应视为犯罪成本,不应予以扣除,其中通过花呗套现的4500元除被害人陈述,还有被告人与被害人的聊天记录及支付宝花呗账单予以佐证,被告人对此亦无异议。辩护人关于被害人李某交付被告人的10000元并非自愿,而是因害怕被告人徐某告知其丈夫其与徐某之间的不正当关系,被害人郑某交付给被告人的191000元属于民间借贷范畴,并不具有非法占有故意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徐某虚构身份或经济状况先后与被害人李某、郑某交往,并编造出车祸撞人的理由向被害人李某催要钱款,后向被害人郑某借款,过程中虽有一定言语威胁,但两名被害人向被告人交付款项更多是基于错误的认识,并相信被告人会归还,而被告人在借款时即无偿还能力,借款后也将款项用于挥霍,对上述款项存在非法占有的故意,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综上,对辩护人上述辩护意见均不予采纳。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徐某没有前科劣迹,认罪态度好等辩护意见符合本案实际,本院依法予以采纳。为严肃法制,惩治罪犯,保障公私财产所有权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敲诈勒索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五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5月4日起至2033年5月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完毕)

二、责令被告人徐某退赔被害人周某人民币126700元、退赔被害人朱某人民币96949元,退赔被害人郭某甲人民币106586元,退赔被害人郭某乙人民币55000元,退赔被害人李某人民币8000元,退赔被害人郑某1837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 逸

人民陪审员  臧英华

人民陪审员  徐 玲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一日

书 记 员  殷潞灵


安离婚姻律师团队:江苏沁典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继承部主任,12年离婚案件经验,擅长处理离婚大额财产分割、离婚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争议等疑难问题,是南京知名离婚律师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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