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福建离婚律师、婚姻家庭咨询师-安离婚姻律师团队网站!
contact us

联系我们

谢保平律师:18601404123

固话:025-86600515

✉:2256254113@qq.com

所在地区:江苏- 南京

执业机构:江苏沁典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201201010729362

来访地址:南京市鼓楼区山西路67号世贸中心大厦A1座2216室

※律师执业信息江苏省司法厅可查。

安离婚姻律师团队网 > 安离婚姻律师团队离婚案件判决书 > 隐瞒婚史生育事实以恋爱之名诈骗男性
隐瞒婚史生育事实以恋爱之名诈骗男性
编辑 :

安离婚姻律师团队

时间 : 2020-02-24 16:43 浏览量 : 9885

曹某某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8)苏0412刑初*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

重要声明

本文引用的案例来自中国裁判文书网,仅用于学习研究。为保护公民个人隐私,案例中的人物已做隐名处理。

南京离婚律师:两个孩子抚养权怎么判

被告人曹某某,无业。被告人曹某某曾因赌博,于2015年12月24日被常州市公安局钟楼分局罚款五百元。被告人曹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3月1日被抓获,同年3月3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常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律师,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以武检诉刑诉[2018]10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某某犯诈骗罪,于2018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8年11月19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曹某某及其辩护人王律师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

1.2016年12月至2017年10月间,被告人曹某某隐瞒其已婚状态及感情、生育史,与被害人储某以婚恋名义交往,并索要了结婚礼金等财物,后利用储某欲与其结婚的心理,冒充其父亲身份索要婚纱照钱、结婚戒指钱、婚宴定金等并虚构了其父亲在莱蒙城有房产过户给储某做婚房需要过户费、其父亲因赌博、殴打他人被抓需要保释费等情节,先后骗取被害人储某人民币共计62万余元,均被其用于赌博等个人挥霍,至案发时无法追回。

2.2016年11月至2017年8月间,被告人曹某某虚构了其在常州市武进区湖塘路劲城的房产可以低价卖给黄某,编造了其可以帮助黄某放水钱赚取高额利息、黄某的所有投入均可以抵作购房款等事由,先后骗得被害人黄某人民币共计34万余元,均被其用于赌博等个人挥霍,至案发时无法追回。

隐瞒婚史生育事实以恋爱之名诈骗男性

为证实指控的事实,公诉人当庭提供了相关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曹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且数额特别巨大。

被告人曹某某当庭辩解称:储某共给其490088元,但其中有部分是储某与其共同投资火锅店及给其赌博的钱;黄某给其244000元,其写给黄某的借条270000元中,包含部分利息钱及黄某和其共同投资酒楼的钱。其辩护人的主要辩护意见是:被告人曹某某不构成诈骗罪,因为彩礼是民间习俗,是赠与;投资火锅店是真实行为;冒充其父亲名义借款是民事欺诈;储某明知曹某某赌博仍借钱给曹某某,存在重大过错。曹某某向黄某借款出具了借条,主观上无非法占有的目的。

经审理查明:

1.2016年12月至2017年10月间,被告人曹某某隐瞒其与张某婚姻关系尚未解除的事实,与被害人储某以婚恋名义交往,并索要了结婚礼金等财物,后利用储某欲与其结婚的心理,冒充其父亲身份索要婚纱照钱、结婚戒指钱、婚宴定金等,并虚构了其父亲在莱蒙城有房产过户给储某做婚房需要过户费、其父亲因赌博、殴打他人被抓需要保释费等情节,先后骗取被害人储某共计人民币468088元,均被其用于赌博等个人挥霍,至案发时无法追回。

2.2016年11月至2017年8月间,被告人曹某某编造了其父亲办企业需要资金周转,可以帮助黄某赚取高利息、其在常州市武进区湖塘御城的房产可以低价卖给黄某,黄某的所有投入均可以抵作购房款等事由,先后骗取被害人黄某共计人民币270000元,均被其用于赌博等个人挥霍,至案发时无法追回。

上述事实,有公诉人当庭举证,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储某的陈述笔录:2016年10月,我通过黄某介绍认识曹某某谈恋爱,12月24日订婚当天,给了曹某某68000元彩礼,首饰三金,价值20000余元,一辆起亚K3轿车,我出58000元首付,每月还3000元贷款,曹某某给了我5000元贷款钱,其他都是我在还,已经还了30000余元贷款。

我和曹某某跟高某、黄某、韦某4份头在安家开了四味真牛火锅店,我总共出了42000元,其中10000元用我的交行卡转给高某的江南农商行卡的,2016年12月7日手机银行转的,30000元现金是隔了好几天给曹某某的,2000元是我去拿的老鹅垫付的钱,曹某某没给我,也算我投资的钱。

2016年年底曹某某说她父亲在宜兴开环保方面的厂的,并且做资金投资的,让我放点钱在她父亲的公司可以收点利息,过了几天我给了她20000元现金让她放她父亲那里的。

过了年我和曹某某、高某还有另外一个人3份头在西夏墅开了分店,我投资了60000元,其中50000元是我交行卡通过手机分2次转给高某的,一次5000元,一次45000元,是2017年2月11日转的,是高某的尾号6887建行卡,还有10000元现金给的曹某某。安家的火锅店在2017年7、8月份,曹某某瞒着我偷偷转让了,现在别人开烧烤店了,西夏墅的火锅店关门了,房租也到期了。曹某某说她也出钱的,和我一人一半的,但具体情况我也不清楚。开火锅店是曹某某的主意,她和我说的时候我也同意的。

2017年因为开火锅店的钱是我借来的,我跟曹某某说好5月份要还的,她也答应到时候会给我钱,但她一直没钱给我,那段时间我们不怎么在一起,我和她经常因为一些小事情闹矛盾,后来我就提出来要退婚的事情,她讲退婚要和她爸谈,9月份的时候她就给了我她爸的微信让我加他,我就加了“归隐山林”那个微信号。他爸就一直给我做工作让我们和好,我们和好之后她爸就一直催着我们办结婚的事情,拍婚纱照、买戒指、订酒席、房子过户费什么的,一直催着我把钱转给曹某某,我就按照他的要求把钱转给曹某某的。9月8日以拍婚纱照为由让我转6600元给曹某某,我微信转到曹某某的“炒小米”微信的;9月11日以买婚戒为由让我转15000元给曹某某,我交行卡转到曹某某的尾号5438的建行卡的;9月12日她爸又以他们的风俗要8888元定结婚日子的钱,我又用交行卡转到曹某某建行卡;同日她爸还以定婚庆为由让我给曹某某5000元,我用交行卡转到曹某某的建行卡的;9月13日她爸又以酒席订金让我出15000元,我微信转给“归隐山林”5000元,给曹某某10000元现金;同日她爸说要把他在莱蒙城的房子过户给我和曹某某做婚房,让我出过户费10000元,我钱不够只给了8500元,是我交行卡转到曹某某的建行卡上的;9月18日曹某某让我用身份证办了一张电话卡139××××4375,她用这个号码申请了“要么不要,要么不弃”这个微信号,我当天就加了,然后她让我用身份证帮她办理了江南农商行卡,尾号3137,一直她在用的。9月19日曹某某和我说她的一个朋友欠她钱,法院把宜兴和桥的一套房子判给她了,问我借5000元过户费,我用交行卡转到我给她办的农商行卡上的;9月20日曹某某说还是那个朋友的一套房子过户给她,问我借了13500元;我用交行卡转到农商行卡上的;9月21日让我给她和她弟弟买两部苹果8手机,都是我贷款分期付款的,其中一只手机的2000元首付是曹某某出的,我一共付了近3000元月供就停止还了;9月22日曹某某问我借2000元,我用微信转到“要么不要、要么不弃”的微信号上的。9月26日曹某某称莱蒙城房子过户要56000元,她父亲只给了2万,之前我给了8500元,还要我拿25000元,我在湖塘万博南边的江南农商行门口给她的现金,是曹某某的哥哥小平带她来拿的;10月1日曹某某说她和她父亲开赌档的,之前是合份的,现在想吃掉别人的份头,问我拿52000元,其中32000元是我交行转到农商行卡里的,1次14000元,1次18000元,还有20000元是交行卡转到我农行卡里,曹某某拿着卡去取款机取的现金,分4次取的,每次5000元。10月4日曹某某问我要4000元给她父亲买中秋礼物,我用交行卡转到农商行卡的;10月8日曹某某说她父亲赌博被抓了,要一笔钱保释,出来后还钱,我给了她62600元,是交行卡转到农商行卡上的,分6次转的,10月8日14000元、17000元、2700元,10月9日15000元、11900元、2000元。其中17000元是我车子抵押换的钱,后来这笔钱曹某某还了20000元,其他都是我在手机贷款APP上贷的钱还有问朋友借的钱;10月10日晚上曹某某到湖塘普罗旺斯棋牌室找我,我和她、乔某一起到旁边宾馆开了房间,她讲那点钱不够,还需要30万保她父亲的,第二天我跟我妈说了这个事情,我妈说马上结婚了不能让她父亲关在里面结婚,我妈帮我借了60000元现金在家交给曹某某的,走的时候我还问我朋友庄鹏借了10000元,是通过支付宝转账给我的,然后我陪曹某某去百兴华府那边的建行取了10000元现金给她的;10月14日曹某某说她父亲把新北区的一个派出所所长打了,又问我要钱,我实在借不到钱,就把自己的车子抵押了,抵了35000元,钱给曹某某了,她当天就去溧阳的,说是去要钱,我没去;10月19日到10月21日我带着15000元基本上就是一直跟着曹某某、刘同来、乔某一起,他们赌钱把15000元都输掉了,还借了2万水钱,当晚放水的一直跟着曹某某,报了警之后曹某某才脱身的;后又去溧阳,曹某某说她在溧阳没有生活费,又问我借了11000元,用我的交行卡取的现金。

2017年9月份确定结婚的日子之后我提出来要先领结婚证的,曹某某的父亲说户口簿在他那里的,他在上海的,他一会说先把房子过户给我再领结婚证,一会说户口簿等他从上海回来再带回来给曹某某让我们去领证,但后来不了了之。我从来没见过曹某某的父亲,我一直想去见他,他和曹某某总是以各种理由推脱。

2、储某提供的转账记录、储某与曹某某的微信聊天记录、相关银行卡交易明细等,印证了上述事实。

3、被害人黄某的陈述笔录:曹某某和储某确定恋爱关系之后,曹某某和我说她父亲在宜兴那边办企业,需要资金周转,她让我可以放点钱到她父亲公司周转周转,可以赚点利息,过了几天我给了她20000元,她按照10000元一天50元的利息给我的,大概给了1个星期左右的利息,一共给了我600多元。12月的时候曹某某和储某确定了订婚日子,曹某某问我是不是还有钱可以放到她父亲的公司周转,那时候她说10000元一天给100元利息,我又陆续给了她1、2万元,都是现金,她应该给过两三天的利息,具体多少我记不清了。2017年1月份她和我说她父亲跟他情人打架打到派出所去了,需要50000元把她父亲保出来,问我拿了30000多元。她说等她父亲出来过了年就把他御城那套房子过户给我,之前问我拿的钱都算在购房款里。我同意的,过完年曹某某又说她和她的朋友也在办小额贷款公司的,让我拿点钱出来赚利息,等房子过户的时候一起算购房款,我陆续给了她2、3万元。后来我就一直催着她过户房子给我,她总是找理由拖时间,说房子还住着人,要请黑社会把人清出去,又问我拿了20000元,钱怎么给的我不记得了,她说这个钱还是算在购房款内。4月份她说她弟弟要还信用卡,要还20000元,她自己只有10000元,又问我拿了10000元,还是说算在购房款内。反正她每问我要一笔钱都说到时候一起算,房子过户的时候该给她多少就给多少。4月份我还是催她给我过户,她说过了五一给我过户,到时间了又说她父亲在上海,又说出国旅游了还没回来,她又说她父亲的公司没有钱周转了她父亲又在国外赶不回来,又问我拿了20000元给她父亲的公司周转,说等她父亲回来就把房子过户给我。5月份我又一直催曹某某过户,6月份曹某某跟我签了份购房合同,一式二份,当时她说合同都要寄给他父亲让律师规范一下,到时候直接去过户就行了。当天她给我一把钥匙,说是御城房子6号门23栋乙单元3302室的钥匙。后来我一直催她过户,她说已经签了合同让我放心,她又问我拿了60000元,那时候她和张某甲在一起了,她之前说张某甲要买一辆法院拍卖的车问我们借的钱。我给她钱的当天安家的阿姨也给了她六七万元钱,我们同一天到银行取的钱,当天曹某某给我和安家阿姨写了欠条,给阿姨写了一张六七万的欠条,给我写了一张270000元的欠条。没过多久她说规范合同要出4000元律师费,后来她说购房如果要办贷款的话还需要交10000元抵押,我俩各出5000元。6月底她说房子过户要我出20000元过户费,其他她父亲承担,我用我的一张信用卡套现20000元给她的。7月份曹某某知道我前夫给了我一张30000元的信用卡,她让我把钱套出来放在她朋友的小额贷款公司赚利息做生活费,我把30000元钱套出来给她了,她断断续续给了我1个礼拜左右的利息,大概2000元左右。我前夫也用他的信用卡套了10000元给曹某某,利息曹某某是一起给我的,然后我再给我前夫,断断续续给到7月中旬。期间我一直催曹某某过户房子,到7月21日曹某某被我催的没办法了,她就冒充她的朋友奇葩张某乙跟我微信聊天,和我说钱都在公司周转的,一时拿不到钱,到7月25日可以拿钱,到时候把房子过户给我,把储某的彩礼钱也退给他。

我给曹某某的钱大部分是现金给她的,支付宝和微信也有部分的转账,6月份的时候她给我写了一张270000元欠条的时候,她是认可欠我这么多钱的,她一直说这些钱算作购房款的。

4、黄某提供的有“曹某某”名字的270000元欠条、相关微信聊天记录、相关银行卡交易明细等,印证了上述事实。其中2017年7月29日曹某某使用“归隐山林”的微信号与黄某聊天,称房子400000元卖给黄某,房号是X号门XX幢X单元XXXX室。

5、证人奚某甲(储某的母亲)的证言笔录:曹某某骗了我们家60多万元。2016年10月底,储某经黄某介绍认识曹某某,认识没几天曹某某就带着她母亲到我家里来烧鹅啊什么的试菜,当时说要合伙开店什么的,11月份我儿子就带着曹某某到新北安家去开火锅店了,2016年12月24日在我家里订婚的。订婚当天给了曹某某68000元彩礼现金,压岁钱5888元,她弟弟压岁钱888元,三金花了20000多元,一辆白色起亚K3轿车,订婚当天都给曹某某带走的。

2017年曹某某就一直问我儿子还有我要钱,一会说要开火锅店,又要开衣服店,一会又说她父亲被抓要用钱把他保下来,我个人出面借了285000元,都是亲戚朋友那借的钱。当时我总认为曹某某一定会和我儿子结婚的,定好日子是2017年11月20日结婚的,而且曹某某那方也不要求我们买房子什么的,给她二三十万元钱也是应该的,所以我就去给她借的。

曹某某和我儿子没领结婚证,我们一直催她,她就是一直拖着不去。

6、证人奚某乙(储某的舅舅)的证言笔录:储某第一次把曹某某带回家见父母是2016年10月份左右,到2016年12月24日订婚的,说好是到2017年阴历10月初三结婚的,但到时没有结婚。我听储某说给了曹某某共五六十万元的,具体我不清楚。

7、证人薛某(黄某的公公)的证言笔录:曹某某是黄某介绍与储某认识的,他们两个谈男女朋友的,现在黄某和储某都被曹某某害惨了,被她骗了好多钱。曹某某说湖塘有一套房子可以卖给我儿媳妇的,我儿媳妇就给她30多万元,现在房子也没拿到,钱也没拿回来。

8、证人高某的证言笔录:我是通过韦青认识曹某某的,2016年年底,我和曹某某、韦青、黄某4个人合伙开了安家四味真牛火锅店,后来黄某退股了,我和曹某某、韦青三个人合开的,那个店我投资了7万多元,是韦青的老公张某管理的。2017年3月曹某某又提出到西夏墅开分店,那个店我也投资了7万多元。后来曹某某又喊我跟着她到汤庄和张某甲一起去开了一个火锅店,那个店我投资了3万元,这三个店现在都已经亏掉了。在汤庄开店之前曹某某认识了张某甲,他们发展成了男女朋友关系,5月11日曹某某问我要了5万元,说是张某甲土方工程要垫资的,我在支付宝上转了曹某某5万元,是到她弟弟赵某的支付宝里的,这个支付宝是她用的。后来她又跟我要了7万元,说是张某甲要换车问我借的。后来她一走了之,还欠了好多工人的工资,还有好多工人也借钱给她,她都一直没还钱。

2016年年底,我和曹某某关系比较熟之后在一起聊天的时候我提过我小孩越来越大了,上学需要买一套学区房,曹某某就跟我说她在御城有一套房子的,她一开始跟我说房子是她背后的金主的,金主叫奇葩,是开小额贷款公司的,有人抵押给他一套房子,这套房子可以卖给我。2017年2月9日,她跟我说房子给我留了,后来又跟我说抵押的房子不安全怕有人过来闹的,她说在御城自己还有一套房子,是她以前的一个老板给她买的,可以把这套房子卖给我,那一套抵押的要卖给黄某,后来她又说她有五六百万元在奇葩的小额贷款公司的,御城抵押的房子还有的,到时我们三个人可以一人一套住在那里,后来我们才知道她根本没有房子。那套房子我还特意在备忘录里记下来是6号楼23栋乙单元3303室,后来我跟黄某讲了,她说曹某某跟她说的好像是同一幢。曹某某说42万卖给我的,我在微信里跟她聊到说要是到时候过户的话,我借给她的12万元就不要她还了,就当是买房子的钱,她也是这个意思。我一直要求她带我去看房子,但她总是以各种借口推脱,就是不带我去。

9、证人张某甲的证言笔录:我和曹某某是男女朋友关系,我们是2017年年初的时候认识的,2017年10月4日之后就不联系了。我问曹某某借过一次50000元是付我工地的运费钱,大概是2017年5、6月份借的,当时她是带着现金直接送到我工地上去的,好像是带着高某或者黄某一起送过来的。我从没有以换车、投资安置房等理由问曹某某借钱。我不欠曹某某的钱,她欠我钱的。我和曹某某相处过程中知道她有8个微信号,她一个人同时能扮演好几个角色,一会是她自己一会是她父亲什么的,反正这个女的会骗的不行。我记得“归隐山林”的微信号就是她冒充她父亲跟我聊天的微信昵称,好像还有“炒小米”、“忘忧草”、“什么不离、什么不弃”的。

10、证人张某乙的证言笔录:我是2015年7、8月认识曹某某的,2017年年底的时候曹某某把一辆起亚K3轿车押给我问我借了20000元,我是找了一个朋友做的抵押,后来这车一直在我朋友那。曹某某没有来还这20000元钱。我和曹某某之间没有其他经济纠纷

11、证人周某的证言笔录:XXXX幢X单元XXXX是我的房子,2011年左右购买,房子是118平米,总价是85万元,当时用公积金贷款买的。并有不动产登记簿查询证明该房屋属叶某、周某共有。

12、证人郑某的证言笔录:XXXX幢X单元XXXX室是我的房子,2011年3月份左右买的,139平米左右,总价100万元,房产证上是我和我老婆徐某的名字。并有不动产登记簿查询证明该房屋属郑某、徐某共有。

13、证人蒋某(曹某某的母亲)的证言笔录:曹某某的亲生父亲叫曹某,我跟他在曹某某4岁的时候就离婚了,离婚之后曹某一直在外面,我也不跟他联系了。我估计曹某某也是不联系曹某的,因为她没得到过他的什么温暖,曹某某对他挺有意见的,挺恨他的。曹某在湖塘应该没有房子,我跟他离婚的时候他所有的财产都判给我的。曹某某使用过“绽放的奇葩”、“炒小米”、“简单就是幸福”这3个微信号。并有曹某某使用的微信号资料信息截图佐证。

14、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证明曹某某于2012年4月12日与张某登记结婚。

15、礼嘉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曹某某不能提供曹某的联系方式及住址,询问曹某某生母亦无法提供联系方式及住址,未能找到曹某。在曹某某的起亚K3轿车内未找到购房合同。民警至宜兴市婚姻登记处、宜兴市档案局、宜兴市人民法院、宜兴市人民法院和桥法庭调查曹某某的婚姻状况,发现曹某某只存在婚姻登记记录,未有离婚登记记录,法院也未找到相应的离婚判决书

16、被告人曹某某在侦查环节的供述笔录:2016年10月通过黄某介绍认识储某,12月24日订婚,当天储某他们给了我68000元彩礼,20000多元三金,1辆起亚K3轿车,首付58000元。订婚之后我和黄某、韦某、高某四个人合伙在安家开了火锅店,每人出资46000元,我是从彩礼钱里拿的,半个月不到黄某要撤股,我和高某商量把黄某的股份买下来,但高某没这么多钱,储某出了30000元,高某借储某10000元,后来高某还了我10000元,我没有给储某。2017年3月我和高某还有西夏墅中学的一个老师在西夏墅开了火锅店和一个零食店,我出40000元,储某出60000元,高某出76000元、老师出78000元,生意不好,开了两个月就关掉了。安家的火锅店也转掉了。这期间我和储某不怎么见面就电话联系。9月份我到湖塘,让储某加了一个微信,我跟他讲那个是我父亲,其实是我自己,然后我以我父亲的名义跟他聊天,问他要了拍婚纱照的钱6600元、订戒指的钱12000元或13000元、订日子的红包8888元、10000元的酒席订金,这些钱被我到赌档里放水放掉了,但是放的是死水,还没收回来。后来我自己到赌档里输了二十几万,也都是借的水钱,放水的人逼的紧,我就想了个借口和储某说我父亲赌钱出事了,需要一笔钱把他赎出来,隔了几天我又跟储某讲我父亲和派出所所长打架要花钱,储某又给了我一笔钱,两次一共给了我80000多元,还有他自己的大众车子做了两次抵押给了我50000元。这期间储某很多次提出要和我结婚,我赌钱把钱输掉了,没钱结婚了。我前后从储某那里拿了53万左右,一开始我不知道他钱是哪里来的,后来我知道他从网站上贷款还有他母亲出去借的。

2016年12月份我和储某订婚之后,黄某知道我在小贷公司做资金周转生意,黄某给了我8000元,赚点利息钱。2017年3月她离婚了,她给了我40000元还是50000元现金,我每天给她400元或500元的利息,连续给了她一个多月,后来她又陆陆续续给我钱让我去做资金周转赚利息,具体每次给我多少钱我也不记得了,给了我十多万元,她给的钱多了就不放心,一直说离婚的原因就是她公公没给她买房子,后来我想让她安心就说我手里有套我父亲抵押过来的御城的房子,原价要90多万元,可以40万元卖给她,然后她就放心点了,后来张某甲问我借钱,我又问黄某借了60000元给张某甲。我没跟她讲她的钱是放在赌档里放水的。2017年5、6月份我和黄某签了购房合同,内容是网上找的购房合同改改的,写了御城的那套房子,还有购房款430000元,我和黄某签了字。我在储某那里使用“归隐山林”的微信冒充了我父亲,在黄某那里冒充了奇葩张某乙,因为黄某一直问我要60000元,张某甲一直没还给我,我就对她谎称奇葩张某乙是和我一起弄小额贷款公司的以前的情人,目的就是稳住她,不要让她一直盯着我要钱。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数额特别巨大。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曹某某犯有诈骗罪,罪名成立,应予支持。但起诉指控的诈骗数额,经审理后认为,储某给予被告人曹某某投资火锅店的投资款及赌博款共计137000元不应以犯罪论处;被告人曹某某骗取黄某钱财的数额因双方各执一词,故不宜以黄某的陈述340000元认定,应以曹某某书写的欠条270000元认定。综上,指控的诈骗总额中应扣除207000元。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相关辩解及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关于收受储某彩礼部分,被告人曹某某向被害人储某隐瞒自己已婚事实,从其与储某整个交往过程、聊天记录等看,其不想也不能与储某结婚,故不以结婚为目的收受的所谓彩礼应认定为诈骗;被告人曹某某为筹集赌资,采用冒充其父亲身份、虚构其在湖塘有房子,可过户给储某、低价卖给黄某等手段骗取储某、黄某钱财,所得钱款用于赌博等挥霍,非法占有故意明确,其行为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故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相关辩解及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为严肃法制,惩治犯罪,保障公民财产所有权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曹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3月1日起至2028年8月3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完毕)

二、尚未退出的赃款人民币738088元,责令被告人曹某某退赔给各被害人。其中,退赔储某468088元,退赔黄某27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朱云妹

人民陪审员  黄兰英

人民陪审员  周勤奋

二〇一九年一月九日


安离婚姻律师团队:江苏沁典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继承部主任,12年离婚案件经验,擅长处理离婚大额财产分割、离婚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争议等疑难问题,是南京知名离婚律师之一。

        安离婚姻律师团队免费法律咨询电话微信:18601404123

安离婚姻律师团队律师免费法律咨询电话微信

cache
Processed in 0.006531 Seco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