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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逾期支付补偿款,女方索要到期补偿款获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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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离婚姻律师团队

时间 : 2020-02-29 21:51 浏览量 : 13185

张某与曹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苏1311民初*号

原告:张某,女,1居民,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

被告:曹某,男,居民,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

重要声明

本文引用的案例来自中国裁判文书网,仅用于学习研究。为保护公民个人隐私,案例中的人物已做隐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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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与被告曹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8日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孙春梅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5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曹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被告立即支付原告15000元。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双方于2018年8月8日协议离婚,其中约定离婚后男方自2018年8月8日起至2032年8月8日止,每年支付女方贰万元,按季度支付给女方。双方离婚后,被告没有履行离婚协议约定的义务,现要求被告立即支付前三个季度的款项15000元。

被告曹某未作答辩。

离婚逾期支付补偿款,女方索要到期补偿款获胜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双方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2018年8月8日协议离婚,并于当日签订离婚协议书一份,其中第三条约定:离婚后男方于2018年8月8日至2032年8月8日止每年支付女方2万元,按季度支付给女方。双方离婚后,被告未能按照约定支付原告费用,原告于2019年4月8日诉至本院,因而成讼。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离婚证复印件、离婚协议书复印件、原告庭审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经审理认为: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当按照离婚协议约定的内容履行义务。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约定男方于2018年8月8日至2032年8月8日止,每年支付女方贰万元,按季度支付给女方。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18年8月8日至2019年4月共计三个季度的费用15000元,有事实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曹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张某15000元。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6元,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76元。

审 判 员 孙春梅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翟晓敏

书 记 员 张 


安离婚姻律师团队:江苏沁典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继承部主任,12年离婚案件经验,擅长处理离婚大额财产分割、离婚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争议等疑难问题,是南京知名离婚律师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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