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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次起诉离婚即使被告没有应诉法院一般也会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判决双方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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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离婚姻律师团队

时间 : 2020-02-10 16:45 浏览量 : 7675

 

原告何某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秦民初字第4179号

原告何某甲,男,1954年2月28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叶律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律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女,**生,汉族。


重要声明

本文引用的案例来自中国裁判文书网,仅用于学习研究。为保护公民个人隐私,案例中的人物已做隐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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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何某甲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何某甲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武麟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叶律师、刘律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次起诉离婚即使被告没有应诉法院一般也会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判决双方离婚

原告何某甲诉称,原、被告系复婚夫妻。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何某乙。后因原、被告性格严重不合,原告熬到儿子成年后,双方于2005年12月30日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离婚后双方除儿子的事情外再无交集。2013年儿子失恋,被告认为原因在于女方不同意嫁入单亲家庭,以救儿子为由提出与原告复婚,且承诺复婚后改掉以前恶习,好好对待原告。原告为了儿子于2013年2月28日与被告到民政局办理了复婚登记。然复婚几个月后,被告恢复原态,对原告的管控变本加厉,经常吵闹不止,不让原告睡觉。原告提出离婚便以死相逼,威胁恐吓。原告感到复婚后的生活堪比人间地狱,无助的原告曾向法院提起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此后半年,原告为避开被告的无理纠缠,东躲西藏、无处安身。双方的感情现已完全破裂,无和好可能,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故原告再次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原、被告离婚;2、本案发生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李某未到庭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5年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育有一子何某乙。2005年12月30日,双方在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2013年2月28日,双方复婚。复婚后,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吵闹,致夫妻关系不睦。2014年9月12日,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现原告再次诉至法院要求离婚。从原告上次起诉离婚后,双方夫妻关系并无改善。

审理中,原告主张夫妻无共同财产,不需分割。

上述事实由当事人陈述、结婚证及(2014)秦民初字第5**A1号民事判决书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经历了离婚、复婚的过程,但夫妻感情并未有所改进,双方未能正视婚姻,改善夫妻关系。现原告再次起诉,坚决要求离婚,本院认定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于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处理问题,现原告称无夫妻共同财产,故本院在本案中不予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何某甲与被告李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何某甲与被告李某各负担60元(上述款项已由原告何某甲预交,被告李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其应负担的上述费用直接给付原告何某甲)。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南京市鼓楼支行;账号:10×××76)。

审 判 员  武 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见习书记员  曹雪蕊


  安离婚姻律师团队:江苏沁典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继承部主任,12年离婚案件经验,擅长处理离婚大额财产分割、离婚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争议等疑难问题,是南京知名离婚律师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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