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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涉及到案外人的财产,需先和案外人分割,才可以夫妻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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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离婚姻律师团队

时间 : 2020-02-19 05:34 浏览量 : 4644

谢某某与钱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沪0112民初**号

原告:谢某某,男,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钱某某,女,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

重要声明

本文引用的案例来自中国裁判文书网,仅用于学习研究。为保护公民个人隐私,案例中的人物已做隐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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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谢某某与被告钱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薛靓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某某、被告钱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谢某某诉称,原告谢某某与被告钱某某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9年5月13日登记离婚。2007年9月20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确认现坐落于本市闵行区华漕镇许浦村三队3丘(045)四上四下房屋中东面的二上二下属于被告钱某某所有,由于在离婚时,双方未对上述财产予以分割。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起诉要求依法分割被告名下位于上海市闵行区华漕镇许浦村墙华89号四上四下房屋中东面的二上二下房屋。

被告钱某某辩称,同意分割被告名下位于上海市闵行区华漕镇许浦村墙华89号四上四下房屋中东面的二上二下房屋,确认二上二下中东面的上面一间房屋及西面的一上一下房屋归原告所有,东面的下面一间房屋归被告所有。

离婚涉及到案外人的财产,需先和案外人分割,才可以夫妻分割

经审理查明,原告谢某某与被告钱某某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9年5月13日登记离婚。

另查明,2007年9月20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民事判决书一份,判决如下:“上海市闵行区华漕镇(原为华漕乡)许浦村三队3丘(045)四上四下房屋东面二上二下房屋归被告钱某某所有,西面二上二下房屋归案外人钱秀宏所有;钱顺兴、钱妙珍对上述四上四下房屋均享有永久居住权。”

诉讼中,原告与被告均确认,对于被告名下位于上海市闵行区华漕镇(原为华漕乡)许浦村三队3丘(045)四上四下房屋东面二上二下房屋中东面的上面一间房屋及西面的一上一下房屋归原告所有,东面的下面一间房屋归被告所有。另原、被告均承诺,即使对上述系争房屋进行了分割,但仍会确保钱顺兴、钱妙珍对上述系争房屋所享有的永久居住权。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2007)闵民一(民)初字第7632号民事判决书、土地证、离婚证等证据及双方当事人的庭审陈述,并均经庭审质证所证实。

本院认为,根据已生效的(2007)闵民一(民)初字第7632号民事判决书可知,现坐落于本市闵行区华漕镇(原为华漕乡)许浦村三队3丘(045)四上四下房屋中东面二上二下房屋归被告钱某某所有,因原、被告双方原系夫妻关系,现双方在离婚后对上述财产的分割已达成一致意见,未违反法律相关规定,故本院对此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现坐落于上海市闵行区华漕镇(原为华漕乡)许浦村三队3丘(045)四上四下房屋东面二上二下房屋中东面的上面一间房屋及西面的一上一下房屋归原告谢某某所有,东面的下面一间房屋归被告钱某某所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谢某某、被告钱某某各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薛 靓

二〇一九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杨晓能


安离婚姻律师团队:江苏沁典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继承部主任,12年离婚案件经验,擅长处理离婚大额财产分割、离婚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争议等疑难问题,是南京知名离婚律师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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