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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不断骚扰恐吓女方情节严重,被处以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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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离婚姻律师团队

时间 : 2020-02-21 18:41 浏览量 : 11208

李某1与尤某某寻衅滋事罪刑事附带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8)苏0205刑初*号

公诉机关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

重要声明

本文引用的案例来自中国裁判文书网,仅用于学习研究。为保护公民个人隐私,案例中的人物已做隐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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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某1,男,于江苏省灌云县。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9月被灌云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二百元;因殴打他人于2013年10月被灌云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五百元;因盗窃于2014年3月被灌云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0月被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10月5日被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11月5日被取保候审。2018年10月12日经本院决定逮捕,24日被该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无锡市第一看守所。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锡山检诉刑诉〔2018〕2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1犯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4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被害人尤某丙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10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龙前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尤某丙、被告人李某1到庭参加诉讼。被害人尤某丙于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已口头裁定准许尤某丙撤回起诉。本案经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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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31日,被告人李某1与尤某丙登记结婚。2016年3月30日,双方协议离婚离婚后,被告人李某1与尤某丙以同居方式共同生活。期间,尤某丙多次要求被告人李某1搬离,不愿意再与李某1共同生活。被告人李某1不予理睬,仍通过暴力殴打、拉门、损坏财物等方式强行与尤某丙生活在一起。直至2017年7月29日,尤某丙自行搬离住所,自此结束与李某1的同居生活。

2017年8月至10月间,被告人李某1通过殴打、在尤某丙经营的服装店喷漆辱骂、向尤某丙发送恐吓短信、扬言杀害尤某丙家人、恐吓尤某丙父母及亲戚、在尤某丙工作地点扬言吞服农药自杀、在派出所调解室持刀自残、跟踪尤某丙等方式,严重影响尤某丙的正常工作、生活。期间,被告人李某1的行为已多次被公安机关批评教育,仍不知悔改。

2017年10月5日,被告人李某1经电话通知后自动至公安机关,并如实供述了自己寻衅滋事的事实。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质证、认证的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张泾派出所出具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情况说明》,公安机关调取的接处警详细信息、监控录像、执法记录仪录像、被害人尤某丙的陈述笔录、伤势照片及其提供的门诊病历、手机聊天记录、视频资料、结婚证离婚证离婚协议书,证人尤某甲、浦某、尤某乙、顾某、管某、李某乙的证言笔录,被告人李某1的供述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1随意殴打、恐吓、辱骂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李某1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1经电话通知后自动至公安机关,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1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员  张建华

人民陪审员  许永华

人民陪审员  过建华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八日

书 记 员  过 芳


安离婚姻律师团队:江苏沁典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继承部主任,12年离婚案件经验,擅长处理离婚大额财产分割、离婚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争议等疑难问题,是南京知名离婚律师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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