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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房产归女方所有,男方拒绝配合被判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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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离婚姻律师团队

时间 : 2020-03-02 19:01 浏览量 : 9408

韩某1与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苏1311民初*号

原告:韩某1,女,汉族,居民,住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律师,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男,汉族,居民,住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

重要声明

本文引用的案例来自中国裁判文书网,仅用于学习研究。为保护公民个人隐私,案例中的人物已做隐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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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韩某1与被告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某1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律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韩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位于宿迁市××区××都市花园××单元××室房产归原告所有;2.原告还清该房屋的按揭贷款后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提前偿还按揭贷款及产权变更登记手续;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双方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同年5月5日因感情破裂登记离婚。双方签订离婚协议第3条约定,被告婚前由原告出资购买的位于宿迁市XXXXXXXXXXXXX室房产归原告所有,原告有自主处理权,被告需配合原告办理涉及到房产的一切手续。上述协议达成后,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助办理涉案房屋的提前偿还按揭贷款及产权变更登记手续,被告拒不协助,为此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陈某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双方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共同生育一子韩某2。2016年5月5日,双方登记离婚,离婚协议第3条第(1)项约定:男方婚前由女方出资购买的宿迁市XXXXXXXXXXXX室房产归女方所有,女方有自主处理权,男方需配合女方办理涉及该房产的一切手续。

另查明,宿迁市××区××都市花园××室房产于2015年6月10日登记在被告名下,房产证号为宿房权证宿豫字第××号。自2016年5月5日起至今,涉案房产的银行按揭贷款一直由原告偿还,现原告欲办理该房产的提前还贷及产权变更登记手续,被告未予以协助,因而成讼。

离婚房产归女方所有,男方拒绝配合被判败诉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离婚协议书、离婚证、房屋产权证书及原告的当庭陈述等在卷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离婚协议是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并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协商一致而达成的书面协议,合法有效。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涉案房屋虽购买在原、被告双方登记结婚之前,但婚后共同还贷,双方离婚时对该房屋的归属已作明确约定,上述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因物权的归属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原告以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为证,请求确认涉案房屋归其所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被告负有履行协助原告办理涉案房屋提前清偿银行按揭贷款及产权变更登记手续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位于宿迁市XXXXXXXXX室房产归原告韩某1所有;

二、被告陈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韩某1办理位于宿迁市XXXXXXXX室房产的提前偿还银行按揭贷款及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案件受理费7000元,减半收取计3500元,由被告陈某负担。(原告已预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7000元。

审判员  于海秋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姜赛男


安离婚姻律师团队:江苏沁典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继承部主任,12年离婚案件经验,擅长处理离婚大额财产分割、离婚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争议等疑难问题,是南京知名离婚律师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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