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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时约定双方没有债权债务,离婚后再起诉双方有夫妻共同债务法院不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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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离婚姻律师团队

时间 : 2020-02-12 06:39 浏览量 : 8714

原告佘某与被告谢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苏0106民初**号

原告:佘某,男,汉族,**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无业,住南京市。

被告:谢某,女,汉族,**生,居民身份证号码******************,住南京市。

重要声明

本文引用的案例来自中国裁判文书网,仅用于学习研究。为保护公民个人隐私,案例中的人物已做隐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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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佘某与被告谢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佘某、被告谢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佘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一半的共同债务及利息共计375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3年1月7日登记结婚,于2017年10月10日登记离婚。在婚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向案外人沈某怡借款6万元用于经营服装店,该笔债务应属夫妻共同债务,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被告承担该笔债务一半本金及利息37500元。

被告谢某辩称,1、原告向沈某怡借款,被告并不知情;2、原告向沈某怡借款并未用于家庭生活,而是实际用于其吸毒;3、双方离婚之时约定无夫妻共同债务。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请。

协议离婚时约定双方没有债权债务,离婚后再起诉双方有夫妻共同债务法院不予以支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双方于2013年1月7日登记结婚,于2017年10月10日签署《离婚协议书》,经民政部门备案留存办理了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第三条“其它”约定:“双方无债权、债务”。

2019年2月,被告谢某的外婆沈某怡向本院提起佘某民间借贷纠纷诉讼,该案经审理,本院查明以下事实:2014年4月8日,佘某以开服装店为由向沈某怡提出借款并出具借条一张,载明:“本人佘某因开店需要资金,特向沈某怡借人民币陆万元整(60000),在2016年前连本带利归还,共计人民币陆万叁仟玖佰元整。借款人:佘某”。当日,沈某怡以现金方式向佘某交付了出借款。由于佘某此后未按期归还借款,沈某怡向本院起诉。2019年3月27日,本院对该案作出(2019)苏0106民初2133号民事判决:佘某归还沈某怡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该判决生效后,经过执行程序,佘某于2019年8月22日向本院交付案件执行款共计75000元。同年10月,佘某提起本案诉讼。

审理中,原告佘某围绕其诉请主要提交以下证据:1、其与沈某怡通电话录音光盘1份,证明其向沈某怡借款60000元,被告知情;2、房屋租赁合同1份、收条3份,证明该笔借款用于双方经营服装店。经质证,被告不认可证据1真实性,认为原告有所剪接;认可证据2真实性,主张经营服装店款项来源双方结婚时所收份子钱和其在生活中的积蓄。被告围绕其抗辩主张提交主要证据为:1、服装店面内监控视频光盘和截图照片,证明原告借款用于吸毒;2、申请沈某怡出庭作证。证人沈某怡陈述,佘某向其借款以开服装店为由,借款时“让我不告诉其他人,不告诉他的妻子”。经质证,原告认可其确实在店面内吸食过毒品,但认为与借款无关联,并认为证人沈某怡的证言虚假。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被告谢某是否应承担涉案债务的一半。对此,本院评判如下:首先,原告主张涉案债务系双方夫妻共同在债务,但其向沈某怡借款出具的借条并没有被告签名和事后追认;原告主张该笔借款用于双方经营服装店,虽被告对原告提交证据2真实性不持异议,但只能证明双方在婚内经营过服装店,而不能证明经营服装店款项来源就是向沈某怡的借款。其次,原告向沈某怡借款发生在2014年4月,双方于2017年10月10日协议离婚,离婚之时,该笔债务真实存在,如果原告认为是夫妻共同债务,应在《离婚协议书》中作出明确的承担约定,而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则约定“双方无债权、债务”。再次,原、被告离婚之时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法律拘束力。

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佘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38元,减半收取369元由原告佘某负担(原告已预交738元,本院退还原告36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 池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齐彦榕


  安离婚姻律师团队:江苏沁典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继承部主任,12年离婚案件经验,擅长处理离婚大额财产分割、离婚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争议等疑难问题,是南京知名离婚律师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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