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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不准离婚的离婚案件上诉,法院多数情况下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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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离婚姻律师团队

时间 : 2020-02-15 12:19 浏览量 : 8919

王1与羌某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沪02民终**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1,女,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律师,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律师,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羌某某,男,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重要声明

本文引用的案例来自中国裁判文书网,仅用于学习研究。为保护公民个人隐私,案例中的人物已做隐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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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王1因与被上诉人羌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4民初78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7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1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诉请;一、二审案件诉讼费由羌某某负担。事实和理由:1、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王1与羌某某感情基础不够牢固,婚后因生活理念不同时有摩擦,且羌某某因赌博欠高利贷被追债,王1数次原谅并为羌某某清偿赌债。王1曾于2018年9月11日提起诉讼要求与羌某某离婚,被判决不准予离婚后,双方感情仍未和好如初。2、一审判决未依法进行涉案车辆评估,程序违法。一审庭审中,法庭应王1对涉案车辆进行价值评估的申请,准予王1庭审后7天内调取涉案车辆信息向法庭提供,但是就在王1准备材料的合理期限内一审法院径自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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羌某某辩称,双方感情一直不错,只是牵扯到王1的父母参与其中,他还被王1的亲戚骗了钱,才导致其与王1的感情发生危机,故不同意离婚。涉案车辆不是夫妻共同财产,是王1的家人赠送给他的礼品。

王1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解除王1与羌某某的婚姻关系;2、儿子王某2由王1抚养,羌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以下币种同)2,000元;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牌号为沪C8XXXX丰田卡罗拉轿车折价7万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王1、羌某某经人介绍恋爱,2014年11月25日登记结婚,2016年3月19日生育儿子王某2。婚后感情尚可,2018年9月11日,一审法院以(2018)沪0114民初162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王1要求与羌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准许。2019年3月20日,王1以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为由,再次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以上事实,有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为证,经一审法院审查,可予认定。

一审法院认为,王1、羌某某系自主婚姻,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双方在共同生活中,亦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双方应珍惜夫妻感情。在生活中产生矛盾后,双方应当及时沟通、互相理解、互相扶持。现王1无证据证明所述,故不应固执己见,且羌某某要求和好,希望夫妻能和好如初。鉴于王1、羌某某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一审法院判决:王1要求与羌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准许。一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王1负担。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对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婚姻需要双方共同经营,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夫妻之间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在所难免,并不必然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只要俩人进行充分的感情交流,互相理解和信任,夫妻关系定能有所改善。况且王1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王1诉称羌某某赌博欠高利贷被追债等事实,亦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佐证。因此,王1要求与羌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王1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由上诉人王1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法官助理严萍

审判长 翁 俊

审判员 熊 燕

审判员 王江峰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任思琦


安离婚姻律师团队:江苏沁典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继承部主任,12年离婚案件经验,擅长处理离婚大额财产分割、离婚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争议等疑难问题,是南京知名离婚律师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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