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福建离婚律师、婚姻家庭咨询师-安离婚姻律师团队网站!
contact us

联系我们

谢保平律师:18601404123

固话:025-86600515

✉:2256254113@qq.com

所在地区:江苏- 南京

执业机构:江苏沁典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201201010729362

来访地址:南京市鼓楼区山西路67号世贸中心大厦A1座2216室

※律师执业信息江苏省司法厅可查。

安离婚姻律师团队网 > 安离婚姻律师团队离婚案件判决书 > 离婚没证据证明离婚协议被胁迫要求撤销被驳回
离婚没证据证明离婚协议被胁迫要求撤销被驳回
编辑 :

安离婚姻律师团队

时间 : 2020-03-01 12:15 浏览量 : 13130

曹某与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苏1311民初*号

原告:曹某,男,居民,住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律师,宿迁市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某,女,居民,住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

重要声明

本文引用的案例来自中国裁判文书网,仅用于学习研究。为保护公民个人隐私,案例中的人物已做隐名处理。

南京离婚律师:两个孩子抚养权怎么判


原告曹某与被告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律师、被告张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曹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撤销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中的关于财产分割项下第3、4条的约定;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双方因感情破裂于2018年8月8日登记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原告对房产享有的份额赠给儿子,房贷由原告偿还;原告自2018年8月8日起至2032年8月8日止,每月给付被告2万元;原告退休时给付被告10万元。双方协议离婚时,原告对婚姻有过错,被告以原告有稳定的工作为由要挟原告迫使原告做出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因而成讼。

被告张某辩称:原告与被告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是事实,签订离婚协议时被告未胁迫原告,离婚协议合法有效,被告不同意撤销离婚协议关于财产分割的第3、4项,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离婚没证据证明离婚协议被胁迫要求撤销被驳回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双方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因感情破裂于2018年8月8日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离婚后原告自2018年8月8日起至2032年8月8日止,每年给付原告2万元,按季度给付;原告退休时给付被告10万元(不含上述款项),协议签订后,双方在民政部门登记离婚。现原告以上述协议系在被被告胁迫的情况下签订为由主张对协议内容予以撤销,因而成讼。

本院认为,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受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离婚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离婚协议是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并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协商一致而达成的书面协议,合法有效。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原、被告就财产分割等事宜达成了协议,上述协议已经民政部门备案,对原、被告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双方签订离婚协议时被告存在胁迫行为,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曹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计120元,由原告曹某负担(原告已预付1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

审判员  于海秋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姜赛男


安离婚姻律师团队:江苏沁典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继承部主任,12年离婚案件经验,擅长处理离婚大额财产分割、离婚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争议等疑难问题,是南京知名离婚律师之一。

        安离婚姻律师团队免费法律咨询电话微信:18601404123


安离婚姻律师团队律师免费法律咨询电话微信

cache
Processed in 0.119122 Seco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