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福建离婚律师、婚姻家庭咨询师-安离婚姻律师团队网站!
contact us

联系我们

谢保平律师:18601404123

固话:025-86600515

✉:2256254113@qq.com

所在地区:江苏- 南京

执业机构:江苏沁典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201201010729362

来访地址:南京市鼓楼区山西路67号世贸中心大厦A1座2216室

※律师执业信息江苏省司法厅可查。

安离婚姻律师团队网 > 安离婚姻律师团队离婚案件判决书 > 离婚直接抚养孩子一方获得孩子抚养权占优势
离婚直接抚养孩子一方获得孩子抚养权占优势
编辑 :

安离婚姻律师团队

时间 : 2020-03-01 20:15 浏览量 : 12889

吴某与张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苏1311民初*号

原告:吴某,女,汉族,居民,户籍地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现住宿迁市宿豫区。

被告:张某1,男,汉族,居民,户籍地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现住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

重要声明

本文引用的案例来自中国裁判文书网,仅用于学习研究。为保护公民个人隐私,案例中的人物已做隐名处理。

南京离婚律师:两个孩子抚养权怎么判

原告吴某与被告张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2月4日、2018年1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某,被告张某1(第一次庭审)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吴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准许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张某2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生活费2400元;3.位于锦绣江南的房屋依法进行分割。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儿子张某2。婚后一度时间感情尚好,后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被告婚后存在多次出轨不改。原告于2017年2月10日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夫妻感情依旧未改变。

被告张某1辩称:不同意离婚

本院经审查认定如下事实:原告吴某与被告张某1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儿子张某2。2017年2月,原告曾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本院判决不准双方离婚。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再次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2015年4月8日,被告张某1与江苏翔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该公司开发的位于宿迁市××区××单元××室商品房××套,总金额448262元,但该房屋目前尚未取得所有权证书。

离婚直接抚养孩子一方获得孩子抚养权占优势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常住人口登记卡、保证书、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原、被告庭审陈述等证据附录在卷。

本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婚姻以感情为基础,如感情确已破裂,经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本案中,原、被告经本院在2017年4月判决不准离婚后,夫妻关系并未缓和、夫妻感情仍未能改善。本院对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等进行综合分析后,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子女抚养问题。因双方均主张抚养张某2,因张某2刚满两周岁,现随母亲生活,本院本着有利于子女成长的原则,综合父母双方抚养条件等因素,确认由原告抚养,结合被告的收入水平,本院确定被告每月支付子女抚育费1200元。

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其中宿迁市宿豫区锦绣江南C-8幢2单元302室尚未取得所有权,亦尚未交付,本院不予处理,双方当事人就该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苏N×××××号轿车一辆,系原告婚前购买,登记车主为原告,婚后共同偿还贷款17000元。本院认为,该车辆系原告个人财产,归原告所有,由于部分车贷系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故原告应就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补偿原告8500元。

关于夫妻共同债务,原告提出欠其姐姐吴颖7000元,欠庄鹃25000元;被告提出欠其姐姐张荣60000元,欠其叔叔张雷35000元,欠其表哥王伟20000元。被告认可欠原告姐姐吴颖5000元,其余不予认可;原告认可尚欠被告姐姐张荣35000元,尚欠被告叔叔张雷5000元,其余不予认可。本院对双方无异议部分的共同债务45000元予以确认,对有异议部分,双方对是否存在债务以及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借款数额及偿还情况不能达成一致,提供的证人、证据不足以证实其主张,本院在本案中不予确认,可由相应债权人依法主张权利。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吴某与被告张某1离婚;

二、婚生子张某2由原告吴某抚养,被告张某1自2018年2月起至张某2十八周岁止每月支付子女抚育费1200元,于每年6月30日、12月31日前各半支付当年子女抚育费;

三、苏N×××××号轿车1辆归原告吴某所有,原告吴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被告张某1补偿款8500元;

四、夫妻共同债务45000元,由原告吴某、被告张某1双方各半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计12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海港

二〇一八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祝羽


安离婚姻律师团队:江苏沁典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继承部主任,12年离婚案件经验,擅长处理离婚大额财产分割、离婚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争议等疑难问题,是南京知名离婚律师之一。

        安离婚姻律师团队免费法律咨询电话微信:18601404123


安离婚姻律师团队律师免费法律咨询电话微信

cache
Processed in 0.019409 Seco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