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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签订后如果认为确定的抚养费过高应及时向法院申请降低该费用,否则仍旧需要按照离婚协议约定的标准予以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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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离婚姻律师团队

时间 : 2020-02-11 17:59 浏览量 : 12267

原告钱某、与被告钱某已抚养费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苏0106民初10148号

原告:钱某,女,2**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住南京市。

原告:邹某女,女,**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住南京市。

两原告法定代理人:邹某云,女,**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住南京市。

被告:钱某已,男,**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南京市。

重要声明

本文引用的案例来自中国裁判文书网,仅用于学习研究。为保护公民个人隐私,案例中的人物已做隐名处理。

南京离婚律师:两个孩子抚养权怎么判

原告钱某、邹某女与被告钱某已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钱某、邹某女的法定代理人邹某云,被告钱某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钱某、邹某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自2019年4月1日起按月给付两原告抚育费合计人民币10000元,至两原告分别年满十八周岁时止。事实和理由:邹某云与钱某已于2005年登记结婚,2005年4月28日生育长女钱某,2013年邹某云找人冒充钱某已签字,与钱某已离婚,但之后双方一直住在一起,2014年7月18日生育邹某女,双方于2016年分开。2019年3月邹某云为了女儿与钱某已复婚,为防止钱某已成为失信人员而影响女儿,邹某云代钱某已归还信用卡欠款数万元,但钱某已一直未能将钱归还邹某云,因此邹某云对钱某已感到失望,且因为邹某云涉及经济官司,急着将财产转移出去,给女儿留下生活保障,于是邹某云与钱某已于2019年4月1日通过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内容系邹某云至打印社所拟,打印社有模板,问了邹某云抚养费数额及财产情况后直接打印出来。离婚协议约定两原告均由邹某云抚养,钱某已自离婚当月起按月给付两原告抚育费人民币10000元。但钱某已自离婚起一直未履行抚养义务,故两原告现特向法院提起诉讼,希望法院判如所请。

离婚协议签订后如果认为确定的抚养费过高应及时向法院申请降低该费用,否则仍旧需要按照离婚协议约定的标准予以给付

被告钱某已辩称,邹某云之所以与被告于2019年3月复婚,系因为想利用被告贷款买房,但后来被告办理不了贷款,邹某云觉得被告没有利用价值,且当时邹某云有经济案件要开庭,所以急着离婚,将存款、车辆转移到被告名下,将房产转移到女儿名下。在此情况下被告同意离婚,离婚协议系邹某云所拟并打印,在民政局签字的时候,被告对离婚协议中提到的给付1万元抚养费及处理了被告父母房产的条款提出了质疑,但邹某云催促被告签字说其有事要赶紧走,并承诺签了不会有事,被告没办法才签了协议。双方离婚后,被告按双方私下口头的约定将车辆出售并将出售款给了邹某云。现在被告每月工资只有5000元左右,银行还有10万多元的债务要还,只同意每月支付两女儿抚养费各1000元。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两原告母亲邹某云与被告钱某已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9年4月1日登记离婚,离婚协议载明两原告由邹某云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0元;泰州市,在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时,被告曾对抚养费的数额及处理被告母亲房产的条款提出质疑。邹某云陈述被告在离婚之前为邹某云打工,底薪2000元,因没有做成业务,没有提成工资。2019年4月被告开始上班,当月工资4583元,5月工资5000余元,6月工资5800元。自双方离婚后,被告未给付两原告抚养费。

以上事实当事人均无争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负担子女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部分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子女抚养费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本案,被告虽对离婚协议的抚养费条款提出异议,但最终仍然签字同意,该抚养费的约定对其具有法律约束力。自双方离婚至原告2019年8月起诉前,被告并未要求降低抚养费给付标准,故被告应按离婚协议的约定支付2019年4月至2019年7月的抚养费。原告起诉后,被告主张其收入无法支撑离婚协议所约定的抚养费数额,要求按两原告每月各1000元标准支付,综合考虑被告的收入情况及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两原告的实际需要,本院酌定被告自2019年8月起每月给付两原告抚养费各1300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钱某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钱某、邹某女2019年4月至2019年7月的抚养费共计40000元;

二、被告钱某已自2019年8月起每月月底前给付钱某、邹某女抚养费各1300元(2019年8月至判决生效之月的抚养费于判决生效当月给付),分别给付至钱某、邹某女满十八周岁时止。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钱某、邹某女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林冬华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 颖


  安离婚姻律师团队:江苏沁典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继承部主任,12年离婚案件经验,擅长处理离婚大额财产分割、离婚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争议等疑难问题,是南京知名离婚律师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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