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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约定的财产分割方案,一方未经对方同意不得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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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离婚姻律师团队

时间 : 2020-02-11 19:09 浏览量 : 6718

原告王某与被告吴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苏0106民初12287号

原告:王某,男,**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住南京市。

被告:吴某,女,**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住南京市。

重要声明

本文引用的案例来自中国裁判文书网,仅用于学习研究。为保护公民个人隐私,案例中的人物已做隐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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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与被告吴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被告吴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将鼓楼区中山北路2幢1013A室不动产过户给王某坤;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0年5月14日双方离婚。离婚协议书载明,离婚后南京中山北路281号2幢1013室产权归王某坤所有。被告一直未予办理过户,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离婚协议约定的财产分割方案,一方未经对方同意不得变更

吴某辩称,不同意将房子过户给我儿子王某鲲,诉争房产是商住混合楼,离婚时我同意将房子过户给王某鲲。但在离婚后,我又购买一套浦口的房产,我问儿子要哪一套房产,儿子称他要浦口的房产,将诉争房产给我。到2015年儿子结婚时,我把浦口的房产卖了给儿子重新购买一套婚房,该房产的贷款也一直是我在偿还,原告和儿子都同意将诉争房产给我使用,当时没有写书面材料,我卖浦口房产有相应的银行记录,现在儿子让我把诉争房产给他,我也没有意见,但目前诉争房产在2019年5月份出租,租期到2020年5月,我不同意把房子收回,在原告购车时我借款6万元给原告,现在原告让我把房子过户给儿子我没有意见,但是我现在有困难,如果原告把6万元还我,我就同意将房子过户给儿子。

围绕诉讼请求,原告提供了离婚证、离婚协议书、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结果证明等证据、被告提交了房产证、银行个人结算申请书、存款凭条、交易明细、转账明细等证据。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王某与被告吴某原系夫妻关系,1987年12月生育一子王某鲲。原告和被告婚后购买南京市,房屋所有权登记在二人名下,贷款已经结清。2010年5月4日,双方协议离婚,并办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载明,双方各自名下的存款、房产、债权、债务及有价证券归各自所有;婚生子王某鲲23岁,已独立;中山北路281号2幢1013室,原产权人王某、吴某共有,离婚后归儿子王某鲲所有;等等。

本院认为: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本案中,原告和被告协议离婚时,对双方共有的房产分割达成协议,将涉案不动产处分给婚生子王某鲲,双方当事人均应当按照协议履行。被告辩称因为重新购置房产、房屋出租及借款等原因,不同意将房产给儿子。但被告的上述抗辩,不能对抗离婚协议中关于房产的约定,且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本院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位于南京市,归王某鲲所有。

案件受理费17400元,减半收取8700元,由被告吴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宁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石芳


  安离婚姻律师团队:江苏沁典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继承部主任,12年离婚案件经验,擅长处理离婚大额财产分割、离婚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争议等疑难问题,是南京知名离婚律师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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