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福建离婚律师、婚姻家庭咨询师-安离婚姻律师团队网站!
contact us

联系我们

谢保平律师:18601404123

固话:025-86600515

✉:2256254113@qq.com

所在地区:江苏- 南京

执业机构:江苏沁典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201201010729362

来访地址:南京市鼓楼区山西路67号世贸中心大厦A1座2216室

※律师执业信息江苏省司法厅可查。

安离婚姻律师团队网 > 安离婚姻律师团队离婚案件判决书 > 离婚父亲将债权转让女儿,前妻起诉前夫获胜
离婚父亲将债权转让女儿,前妻起诉前夫获胜
编辑 :

安离婚姻律师团队

时间 : 2020-02-23 16:23 浏览量 : 12811

杨某某与薛某某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苏0214民初*号

原告:杨某某,女,汉族,户籍地无锡市新吴区,现住无锡市新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鞠律师,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薛某某,男,户籍地无锡市新吴区,现住无锡市新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律师、张律师,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重要声明

本文引用的案例来自中国裁判文书网,仅用于学习研究。为保护公民个人隐私,案例中的人物已做隐名处理。

南京离婚律师:两个孩子抚养权怎么判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薛某某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贞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鞠律师、被告薛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律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薛某某支付杨某某40万元,并支付该款利息(自2016年10月21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5倍计算)。事实及理由:杨某某与薛某某原为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杨某某的父亲杨道根借款40万元。双方于2016年10月21日协议离婚,对子女抚养共同财产分割债务处理都有明确约定,其中约定存款80万元,其中60万元归薛某某、20万元归杨某某。向杨道根的借款40万元由薛某某归还。该借款是杨某某、薛某某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杨道根为双方购置房屋、装修及夫妻共同生活所支付,后薛某某未偿还该借款。2018年8月21日,杨某某与杨道根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与薛某某之间的40万元借款及相应违约金、利息等债权全部转让给杨某某,并由杨某某负责追讨。后杨某某一直催讨均未果,故提起本案诉讼。

被告薛某某辩称: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不是其真实意思,其不同意离婚,杨某某即与其吵闹,逼迫其离婚;其不同意离婚,并且认为双方的婚姻关系能够挽回,所以离婚协议书也是受杨某某欺骗的情况下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提及的对杨道根的借款不是事实,杨道根也没有出借能力。离婚协议书中没有约定借款支付时间,因此杨某某主张利息没有相应依据

离婚父亲将债权转让女儿,前妻起诉前夫获胜

经审理查明:杨某某与薛某某原为夫妻,于2005年结婚。2016年10月21日双方通过婚姻登记机关订立《自愿离婚协议书》约定:双方因感情不合自愿离婚,女儿薛婧怡与杨某某共同生活,薛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无锡市天骄铭邸房屋一套归薛某某,万科家园及红旗花园房屋二套归杨某某,欧蓝德越野车一辆及川崎摩托车一辆归薛某某,小轿车一辆归杨某某。现有80万元存款薛某某得60万元,杨某某得20万元。薛某某欠杨某某父亲杨道根债务40万元,由薛某某负责偿还,与杨某某无关。上述协议事项,双方保证切实履行,协议内容如有隐瞒、欺骗,责任自负。双方据此办理离婚登记,但之后薛某某未向杨道根归还应由其偿还的40万元债务。2018年8月21日,杨道根与杨某某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及《债权转让通知书》,主要内容为杨道根同意将与薛某某之间的40万元借款包括利息、违约金等全部转让给杨某某,由杨某某负责收回,杨道根对杨某某收取款项的所有行为予以认可。后薛某某未支付本案所涉40万元债务。

以上事实,有杨某某提交的《自愿离婚协议书》、《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通知书》等证据予以证实,有当事人的陈述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理后未发现订立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因此,杨某某与薛某某在2016年10月登记离婚时签订的《自愿离婚协议书》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薛某某称受胁迫、受欺诈而签订该协议,既未有相应事实依据,更未在离婚后一年内请求对协议予以撤销或变更,故薛某某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于上述协议中确认的借款40万元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在杨道根将相关债权转让给杨某某后,杨某某有权就此向薛某某主张权利。关于利息损失,因双方在协议书中未有债务偿付时间的约定,本院酌情支持从杨某某提起本案诉讼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的逾期还款资金占用利息。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薛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内偿付杨某某人民币40万元,并支付该款利息(自2018年9月19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支付时止)。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920元,由杨某某承担270元,由薛某某承担3650元。该款已由原告杨某某预交,薛某某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后直接给付杨某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徐 贞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建刚


安离婚姻律师团队:江苏沁典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继承部主任,12年离婚案件经验,擅长处理离婚大额财产分割、离婚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争议等疑难问题,是南京知名离婚律师之一。

        安离婚姻律师团队免费法律咨询电话微信:18601404123

安离婚姻律师团队律师免费法律咨询电话微信

cache
Processed in 0.006739 Seco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