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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约定的付款期限要按时支付,否则要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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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离婚姻律师团队

时间 : 2020-02-24 08:56 浏览量 : 9258

杨某与薛某1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苏0214民初*号

原告:杨某,女,汉族,户籍地无锡市新吴区,现住无锡市新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鞠律师,江苏法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薛某1,男,户籍地无锡市新吴区,现住无锡市新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律师、张律师,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重要声明

本文引用的案例来自中国裁判文书网,仅用于学习研究。为保护公民个人隐私,案例中的人物已做隐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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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某与被告薛某1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贞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鞠律师、被告薛某1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律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薛某1返还杨某20万元,并支付该款利息(自2016年10月21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5倍计算)。事实及理由:杨某与薛某1原为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年××月××日生育一女儿薛某2。双方2016年10月21日协议离婚,对子女抚养共同财产分割、债务处理都有明确约定,其中约定存款80万元,其中60万元归薛某1、20万元归杨某。后薛某1未支付该分割款,故提起本案诉讼。

被告薛某1辩称:支付20万元款项给杨某不是其真实意思,其不同意离婚,杨某即与其吵闹,逼迫其离婚;其不同意离婚,并且认为双方的婚姻关系能够挽回,所以离婚协议书也是受杨某欺骗的情况下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提及的存款80万元实际是其父母的款项,暂存于其名下,如果现由双方分割,对其父母不公平。离婚后其为杨某垫付各类款项8万元,以证明双方有较为密切的往来,同时请求如杨某主张成立,相应款项也应当扣除。离婚协议书中没有约定付款时间,因此杨某主张利息没有相应依据。

协议离婚约定的付款期限要按时支付,否则要担责

经审理查明:杨某与薛某1原为夫妻,于××××年登记结婚。2016年10月21日双方通过婚姻登记机关订立《自愿离婚协议书》约定:双方因感情不合自愿离婚,女儿薛某2与杨某共同生活,薛某1每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无锡市天骄铭邸房屋一套归薛某1,万科家园及红旗花园房屋二套归杨某,欧蓝德越野车一辆及川崎摩托车一辆归薛某1,小轿车一辆归杨某。现有80万元存款薛某1得60万元,杨某得20万元。薛某1欠杨某父亲杨道根债务40万元,由薛某1负责偿还,与杨某无关。上述协议事项,双方保证切实履行,协议内容如有隐瞒、欺骗,责任自负。双方据此办理离婚登记,但之后薛某1未将存款中杨某应得的20万元给付杨某。

诉讼中,杨某为证实20万元归并款的由来,提交农业银行的存单复印件12份,存单户名为薛某1,合计金额73万元,以及银行卡复印件一份。薛某1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款项系其父母所有,存于其名下。为证明其为杨某垫付款情况,薛某1提交其支付宝付款记录、转账记录若干,合计金额55500元,并称另有给付部分现金,转账与现金合计为8万元。杨某认为转账记录中部分款项是薛某1的赠与,但在本案中认可有支付记录的55500元从其主张的20万元中予以抵扣。

以上事实,有杨某提交的《自愿离婚协议书》、存单复印件,薛某1提交的支付宝转账记录等证据予以证实,有当事人的陈述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理后未发现订立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因此,杨某与薛某1在2016年10月登记离婚时签订的《自愿离婚协议书》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薛某1称受胁迫、受欺诈而签订该协议,既未有相应事实依据,更未在离婚后一年内请求对协议予以撤销或变更,故薛某1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薛某1应当支付归并款20万元,杨某认可扣除其中55500元,本院予以确认。关于利息损失,因双方在协议书中未有支付时间的约定,本院酌情支持自杨某提起本案诉讼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的逾期还款资金占用利息。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薛某1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内支付杨某人民币144500元,并支付该款利息(自2018年9月19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支付时止)。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0元,由杨某负担58元,薛某1负担152元。该款已由原告杨某预交,薛某1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后直接给付杨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徐 贞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建刚


安离婚姻律师团队:江苏沁典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继承部主任,12年离婚案件经验,擅长处理离婚大额财产分割、离婚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争议等疑难问题,是南京知名离婚律师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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