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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适当照顾女方和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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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离婚姻律师团队

时间 : 2020-02-20 15:29 浏览量 : 10532

赵某1与赵某2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沪0112民初**号

原告:赵某1,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律师,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2,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律师,广东(赣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重要声明

本文引用的案例来自中国裁判文书网,仅用于学习研究。为保护公民个人隐私,案例中的人物已做隐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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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赵某1与被告赵某2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律师、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申律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赵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给付原告上海市闵行区虹许路XXX号XXX幢XXX室房屋(以下简称虹许路房屋)出租押金28,000元;2.被告给付原告上述房屋从2007年12月起计算至2016年8月止出租租金的60%,计821,280元。诉讼中,原告变更第2项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给付原告自2007年12月12日起至2016年5月18日期间的租金的60%。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1976年11月17日登记结婚。因被告违背夫妻忠实义务,原告于2004年2月在双方居住地美国起诉离婚,被告承认其婚内通奸行为给原告造成的伤害事实。2004年12月8日美国纽约州最高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以夫妻共同财产在中国上海购置不动产。2016年6月3日,经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虹许路房屋判归原告所有。但上述房屋在离婚后法院判决前所收取的租金并未处理,原告在房屋交接过程中取得了相关证据,故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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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2辩称,2004年12月美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并未确认被告婚内违背忠实义务。2012年6月,美国法院离婚判决对夫妻财产也进行了判决。案涉房屋被告享有50%的所有权,原告享有20%的所有权,剩余归孩子所有。因此,原告要求分得60%的租金没有事实依据。因双方向被告姐姐赵倩娟借款16万美元和210万元人民币,所以被告将该房屋租金用于清偿借款。故不同意原告诉请。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赵某1与被告赵某2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1976年11月17日在香港登记结婚。2004年12月8日,美利坚合众国纽约州高等法院判决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

2003年3月,被告以195万元向案外人陈2购买了虹许路房屋。取得房屋后,被告将该房屋出租。2013年7月16日起至2014年7月15日期间的房屋租金为每月14,000元。该期间的第一个月租金14,000元和房屋保证金28,000元由被告委托陈1代为收取。另外,被告委托陈1与承租人金某某签订了虹许路房屋的续租协议。双方约定续租期自2015年7月16日起至2016年5月15日止;租金保持原合同不变,每月14,000元。诉讼中,被告确认2007年12月起至2016年5月期间的房屋租金由其收取,其中2007年12月起至2013年8月的每期房屋租金是由承租人或房屋使用人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至其工商银行“XXXXXXXXXX*****4754”账户。该银行账户自2007年12月12日起至2008年10月31日止陆续有12笔每笔金额为13,000元的转账收入;自2008年12月24日起至2009年12月22日止陆续有12笔每笔金额为12,450元的转账收入;自2010年3月4日起至2010年12月1日止陆续有10笔每笔13,500元的转账收入;自2011年1月31日起至2011年12月1日止陆续有11笔每笔14,500元的转账(或现存)收入;2012年2月14日,从“XXXXXXXXXX*****3849”账户汇划至被告前述账户39,900元;2012年5月3日、2012年7月24日、2012年10月23日、2013年1月22日、2013年4月27日分5笔每笔金额为45,000元从“XXXXXXXXXX*****3849”账户汇划至被告前述账户。

2013年12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要求分割虹许路房屋及被告出售其他房屋的补偿款。该案经本院审理后,于2015年9月21日作出(2013)闵民一(民)初字第21082号民事判决:“坐落于上海市闵行区虹许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之产权归原告赵某1所有,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被告赵某2房屋折价款人民币998,324.65元。”后被告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于2016年6月3日作出(2016)沪01民终3040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6年8月14日,原告与金某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1份,约定由原告将虹许路房屋出租给金某某,租赁期自2016年5月16日起至2016年6月15日止。双方还签订了补充协议,约定:金某某承诺2013年7月16日起至2016年6月15日止的租金已全部付清,其中二个月保证金及第一个月租金用现金支付外,剩余租金全部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原告同意,金某某二个月保证金中抵充一个月租金(2016年6月16日起至2016年7月15日止),租赁期满,结完水电煤后退还所剩保证金即14,000元。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2013)闵民一(民)初字第21082号民事判决书、(2016)沪01民终3040号民事判决书、房屋租赁合同、续租协议、收条、补充协议、工商银行交易明细,被告提供的美国离婚判决书(修正案、财产分配)及当事人的陈述等有效证据所证实。

本院认为,案涉虹许路房屋系原被告婚后购买,属原被告共同财产,该房屋出租所得租金收益亦应归原被告共有。因该房屋于2016年6月3日由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前一直由被告负责出租并收取租金。因此,原告有权要求按照其享有的房屋产权份额分割该房屋的租金收益。对于具体的租金数额,被告确认2007年12月起至2016年5月期间的房屋租金由其收取,且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收取租金。其管理案涉房屋并收取租金,故就收取的租金数额这一待证事实,客观上被告实际掌握该证据,应就该待证事实负举证责任。现被告就其工商银行账户中自2007年12月12日起至2013年4月27日止,在隔间一定期间内陆续转入固定数额的钱款是否为租金,未提供相关证据反驳,且亦未对该定期定额收取钱款作出合理解释。故本院对于原告主张该钱款为案涉房屋租金予以采信。对于2013年7月16日起至2016年5月的租金标准和被告收取的保证金28,000元,原告已提供被告委托陈1与金某某签订的续租协议、收据等证据所证实,本院根据该协议约定租金标准计算该期间被告收取的租金数额。对于原告要求对案涉房屋上述租赁期间的所得租金予以多分一节,因原告作为女性及婚姻关系破裂的无过错方,理应在财产分割时适当照顾,故本院在分割上述租金时,可适当予以多分。对于被告收取金某某的保证金28,000元,原告在取得案涉房屋全部产权后,在之前的租赁合同基础上又与金某某重新签订了租赁合同并承继了该保证金的返还义务,故被告应当将收取的该笔钱款支付给原告。对于被告主张案涉房屋已由美国法院在离婚案件中进行了分割,且原告仅分得20%产权份额一节,因该判决未经我国承认,不具有生效判决的效力。对于被告主张其将收取的房屋租金已用于清偿其与原告向其姐的借款,因被告未能提供相关借条原件,原告对该借款事实持有异议,被告未能证实该借款真实存在的情况下,其用房屋租金清偿借款债务之主张,本院难予采信。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赵某2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赵某1上海市闵行区虹许路XXX号XXX幢XXX室房屋保证金28,000元和房屋租金74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292.80元,由赵某1负担1,292.80元,赵某2负担11,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黄秉璋

人民陪审员  张秉馨

人民陪审员  樊 燕

二〇一九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姜晓婷


安离婚姻律师团队:江苏沁典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继承部主任,12年离婚案件经验,擅长处理离婚大额财产分割、离婚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争议等疑难问题,是南京知名离婚律师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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